欢迎访问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当然所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省市县文件>

    关闭窗口

关于芜政办[2011]29号文有关业务流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8-18 16:26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社局:

为确保我市解决未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未参保企业职工办理参保补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缴人员(含居保转城保)均到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各县、区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后,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其中:

1、各区原企事业单位正式工先到市信息数据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进行档案信息数据确认,审核认定身份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认定后由申报人员持《信息资料表》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补缴;各县原企事业单位正式工直接到各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补缴,由各县进行档案信息数据确认,并将初审的《信息资料表》报市信息数据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2、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直接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所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补缴,由各县、区进行档案信息数据确认,并将初审的《信息资料表》集中报市信息数据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3、下放知青、复退军人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补缴,由各县、区进行数据确认,并将初审的《信息资料表》集中报市信息数据整理工作小组复审。其中:复退军人需提供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或复、退证等能证明身份及服役经历的材料;下放知青要按照政策严格把关,其他下放农村居民不属下放知青范围。我市下放知青需提供县以上档案馆出具的知青下放材料,并结合市档案馆网站公布的知青下放人员花名册进行比对;原外地户口知青下放的,需提供当地档案馆出具的知青下放材料,并由当地人社部门在《芜湖市补缴养老保险个人外地工作经历配合审查表》上盖章确认。

4、小集体职工由各县、区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身份初审,并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其中职工档案在市里托管的,由县、区移交至市审核工作小组直接审核。

5、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参保补缴办理退休时,由县、区初审合格后,将《芜湖市一次性缴费人员退休审批表》、《信息资料表》、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一并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

二、20072008年参加生活费代发等已退休人员,申请审核认定法定退休年龄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企事业单位正式工由市审核工作小组直接审核认定,其他人员均由各县、区初审后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认定。

三、无视同缴费年限申报参保补缴人员,统一填写《芜湖市补缴养老保险个人工作经历审查表》不能提供工作证明材料的,可申请受县、区人社部门委托的街道(社区),核实其在我市企业或单位的工作经历后,填写《芜湖市补缴养老保险个人工作经历审查表》

四、各县、区应建立和完善有视同缴费年限参保补缴人员档案,并按规定将档案移交至市支付中心档案管理中心。

五、各县、区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每周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参保补缴情况汇总后报市局养老保险科,同时以信息的形式报县、区政府。

 



上一篇文章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下一篇文章无
Copyright © 2009 - 2011 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员信箱:lflzxj@qq.com QQ:2424815(网站) 皖ICP备07010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