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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进一步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1-08-18 16:20 点击次数:

芜人社秘[2010]37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1、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2、现已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按200/月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代发费用(年龄超过65岁的,每超1年,减缴1年代发费用,但最少要缴纳5)后,可实行生活费代发。待遇标准为:申办时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200/月,并统一参照申办当年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政策调整待遇。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述第12款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四)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并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申请办理生活费代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算所需缴纳费用,并向申请办理人开具缴费单据。

(五)申请人持缴费单据在市地税部门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次月开始领取代发生活费。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社会化发放,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

(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加强动态管理。

(三)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民生办的要求及时上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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