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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繁政办〔2011〕16号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2010〕5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下列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征地补偿安置款时,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土地补偿费的90%和部分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的20%由县级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新农保缴费的增加奖励;土地补偿费的10%由县级统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一)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应优先保障其按新农保最高缴费标准缴足15年;4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按新农保最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达到享受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 (二)男45-59周岁、女40-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达到享受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 (三)被征地农民家庭中有60周岁以上成员的,其16-44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须参保缴费,参保险种和缴费标准由个人选择。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一)6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政府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10%给予增加奖励,纳入其新农保个人帐户。奖励资金从土地补偿费的20%县级统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齐。 (二)承包耕地50%以上被征用的农民,其参保资金全部用于参保缴费或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按新农保最高缴费标准缴费达15年以上的(可预留),政府对其新农保待遇实行保底,即全部被征用的,征地时年龄54周岁以下的保底标准为200元/人/月,征地时年龄55周岁以上的保底标准为160元/人/月;部分被征用的,按全部征用的保底标准乘以被征地比例计算。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从16周岁开始,年龄每增加两岁,增加一年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凡选择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本通知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再次征地时才办理参保的,必须一次性筹足按新农保最高缴费标准缴纳15年以上的参保资金,方可享受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 三、下列被征地人员可以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一)在校学生; (二)现役军人; (三)征地时户籍不在本县的;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情况的。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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