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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繁政办〔2010〕47号 关于印发2010年38项民生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0年38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职责,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繁昌县进一步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民生工程,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一)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二)已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按200元/月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代发费用(年龄超过65岁的,每超1年,减缴1年,但最少缴纳5年)后,可实行生活费代发。代发待遇标准为:申办时在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月,并统一参照申办当年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政策调整待遇。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落实待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原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后确定。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并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申请办理生活费代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算所需缴纳费用,并向申请办理人开具缴费单据。申请人持缴费单据在县地税部门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次月开始领取代发生活费。 四、监督管理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加强动态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民生办的要求,及时上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繁昌县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民生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覆盖全县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全县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不少于4.6万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的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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