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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1】592号)和《关于调整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芜人社秘【2011】65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比例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现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1%,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从2012年1月1日起恢复原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 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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