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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4050”人员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通告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芜湖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4050”人员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11〕388号)要求,现就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4050”人员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芜湖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4050”人员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审批表》,经社区初审合格并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社区汇总并打印花名册上报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资料审查 1、《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注明已换发《再就业优惠证》号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享受社保补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人配偶在各类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工作,其收入水平明显较高的(家庭收入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 (2)夫妻双方有一方独资或合伙创办各类企业的; (3)已享受或正在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的; (4)拥有二处以上(含二处)私有住房或拥有门面房的;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四、申报及补贴时间 本次社保补贴申报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11月10日止,以后每半年申报一次。 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本次社保补贴延期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 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人员,在领取到社保补贴存折后,及时携带存折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区登记,并到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签章备案,逾期未登记备案的,取消享受社保补贴资格。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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