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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系列地方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11-08 10:04 点击次数:

芜人职〔200913

 

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系列地方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事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工程系列地方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专技  工程  评审  条件  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                  2009年2月16印发

共印30

 

 

 

 

 

 

 

芜湖市工程系列地方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根据《关于芜湖市地方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企业(含各类民办非企单位和社会团体,后同)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市工作但在我市办理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符合本标准的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职称。

二、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爱岗敬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勇于开拓,努力进取,在技术引进、改造、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一定的成绩;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三、评审标准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工程师满1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担任工程师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其中获得学位后工作应满4年)。

3)获得本科学历,担任工程师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4年)。

4)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且担任工程师满4年。

5)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且担任工程师满5年。

2、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大专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3年)。

取得大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

4)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且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6年)。

取得中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

5)不具备以上学历人员,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且担任助理工程师应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3、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大专专业证书的,其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

3)中专毕业,担任技术员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3年)。

取得中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

4)不具备以上学历人员,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担任技术员应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初中及以下毕业应满15年)。

4、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职业高中、技校毕业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高中毕业,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

(二)能力业绩条件

1、高级工程师。系统地掌握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担任企业技术骨干角色,能独立承担或主持重大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解决技术和管理疑难问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撰写3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并通过专家鉴定;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刊号为CNISSN)公开发表论文1篇。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三等奖2项(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后同)。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任务书上有署名),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参加完成1项市重点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省级新产品的主要研制者,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6)有1项发明专利,其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获得其他市(厅)级以上相当的奖励或表彰。

2、工程师。比较系统地掌握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的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合理组织生产工作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撰写2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并通过专家鉴定。业绩成果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县(区)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

2)参加完成1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任务书上有署名),经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参与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产品经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市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拥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5)解决生产建设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

6)获得其他县(区)级以上相当的奖励或表彰。

3、助理工程师。基本掌握并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够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工作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4、技术员。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破格条件和标准

破格申报职称评审人员除了符合前面所说的基本条件外,其发表论文或撰写技术报告的数量应比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多1篇,其业绩成果须满足破格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任务书上有署名),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国家级新产品的主要研制者,产品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6同时符合高级工程师正常申报业绩条件中的2项。

2、破格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区)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三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任务书上有署名),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参与2项新产品的研制,产品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市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拥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同时符合工程师正常申报业绩条件中的2项。

四、认定标准条件

(一)对于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规模企业法人代表或生产经营高层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

1、所在企业连续2年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2、所在企业产品被授予全国名牌或著名商标。

3、所在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4、所在企业被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评为非公有制优秀企业。

5、所在企业获市级以上政府其他表彰。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全民创业中取得重大突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以上奖项。

2、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

3、市“555创新团队带头人。

4、获得市政府颁发的杰出科技贡献奖。

5、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创新人才奖。

6、获得安徽省青年科技奖。

7、从市外引进并经人事部门认定的领军型人才或创新团队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五、附 

1、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2、所称“主持完成”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验收)上注明参加人的前5名。

3、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省辖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

4、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5、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芜湖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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